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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加强自治州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自治州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8-05-26

关于加强自治州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6]81号)、《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新财预[2006]143号)、《自治州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07]1号)精神,为确保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农牧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
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财力保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国有农牧场和广大农牧工的亲切关怀,是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高度重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落实到农牧场和农牧工。
二、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一)坚持“统一规范、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州直国有农牧企业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自治州财政局拨付管理,由自治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使用。
(二)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类似于“乡镇五项统筹”的开支,实行专户管理,接受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改变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弥补企业经营亏损、管理费用、修购办公场所、购买公务用车等其他支出。
(四)对国有农牧场农牧工负担实行严格上限控制,规范收费管理,不得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或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牧工负担。
三、相关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二)加快国有农牧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企业,加快国有农牧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三个确保”,促进国有农牧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维护农牧场社会稳定。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央、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牧工负担,或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地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监督举报电话,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牧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加强 农牧场税费改革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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